美國證監會就加密資產與"投資合約"釋出最新Q&A指引
AI 市場總結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企業融資部門職員發佈新的問答文件,釐清加密資產及相關活動在何種情況下可能構成"投資合約",並就流動質押代幣、代幣回購、協議開發、市場推廣及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具體指引。文件指出,在具備功能性的系統中,某些架構可能被視為數碼商品;但以盈利為主導的回購及若干推廣行為可引發 Howey 方面的疑慮。這有助降低法律不確定性,但亦提高 DeFi 及與質押相關代幣在合規方面的敏感度。
影響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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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受影響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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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及交易委員會(SEC)轄下人員今日發布最新問答(Q&A)文件,說明聯邦證券法如何適用於加密資產。文件聚焦多個市場關注議題,包括:流動質押代幣(liquid staking tokens)、代幣回購、協議開發活動,以及加密項目的市場推廣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能構成"投資合約"。
SEC公司融資部(Corporation Finance)人員指出,用於反映持有人擁有數碼商品(digital commodity)權益的質押收據代幣(staking receipt tokens),在特定條件下可被視為"數碼工具"(digital instrument)。至於由以協議為基礎的流動質押服務提供者發行的質押代幣,若其與可運作的加密系統之程式化活動綁定,並主要受供求動態影響而形成價值,則可被歸類為"數碼商品"。
文件亦對代幣回購計劃作出較具指標性的分析。SEC人員表示,在已經正常運作的加密貨幣系統中,單純宣布就某一非證券代幣(nonsecurity token)進行回購,原則上不會被視為投資者用以形成盈利預期所依賴的"關鍵管理努力"(essential managerial efforts)。不過,若協議尚未具備可運作性,情況可能不同。SEC官員指出,倘項目團隊把回購計劃包裝成為持幣者帶來回報或利潤的機制,便可能成為Howey測試下指向投資合約的其中一項要素。
就協議開發及營運相關工作,SEC進一步澄清:為既有加密系統提供保安、維護、開發、改進,或投入及發展資金以提升網絡影響力,一般不構成"關鍵治理努力"(essential governance efforts)。
SEC於2026年3月發布的詮釋框架亦指出,加密資產本身未必屬證券,但在特定銷售與推廣安排下,可能構成投資合約的一部分。在市場推廣章節中,文件表示,僅介紹加密系統目前用途及功能,一般不預期會構成投資合約;以概括、非約束性的方式描述未來功能,通常亦不會被視為對根本管理努力的承諾,除非同時向投資者許諾獲利潛力。
SEC官員亦提到,若某加密系統尚未完全運作,且缺乏集中式控制機制,代幣發行方其後再作公告,一般不預期會因此產生新的投資合約,原因在於發行方或任何一方已不再具備足夠控制力去左右系統成敗。
文件亦觸及二級市場交易。SEC表示,交易平台僅因提供某加密資產的二級市場,並不會自動被視為"推廣者"(promoter);平台仍須符合《證券法》Rule 405對"推廣者"的定義。
整體而言,SEC今次發布的Q&A為多個長期存在爭議的範疇提供更細緻的分析框架,特別是流動質押、代幣回購,以及去中心化協議持續開發工作在證券法下應如何評估。
*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延伸閱讀:突發:SEC發布加密貨幣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