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監會建議推出加密資產新規 擬設集資豁免安排
AI 市場總結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建議的"加密資產監管"將釐清何時與加密貨幣掛鈎的投資合約屬於聯邦證券法規管範圍,同時引入兩項度身訂造的集資豁免(四年內5,000,000美元;每12個月75,000,000美元),並訂明披露及申報要求。有條件的安全港機制以及對部分州級要求的聯邦優先權,或可降低合規摩擦、減少離岸誘因,並支持加密貨幣發行人及二級交易更廣泛且更一致地進入美國市場。
影響等級
● 高
主要受影響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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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出一套針對部分與加密資產相關投資合約的全新證券監管框架,名為「Crypto Assets Regulation」(加密資產監管)。SEC表示,新框架旨在協助加密企業更便捷地在美國集資,並釐清哪些交易需受聯邦證券法規管。
SEC指出,今次建議屬延續委員會於2026年3月發布的詮釋性指引,該指引闡述聯邦證券法如何適用於部分加密資產及相關交易。SEC主席Paul S. Atkins表示,新規目標是在聯邦證券法之下,為加密創業者及市場參與者建立更透明的集資途徑;同時亦屬抑制加密領域創新外流、推動業務回流本土策略的一環。
兩項針對加密項目的註冊豁免
按建議規則,SEC擬就《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的註冊要求,為加密行業設立兩項獨立豁免:
第一項豁免容許發行人於四年期內,以一次性支付方式集資最高500萬美元。
第二項豁免容許公司在每個12個月期間內,發行最多7,500萬美元的證券。
兩種模式下,發行人均須向投資者提供特定、以原則為本的披露資料。採用較大額7,500萬美元豁免的發行人,另須提交財務報表,並需履行持續披露及申報責任。
擬引入加密資產「安全港」機制
SEC同時建議就「投資合約」概念引入具條件的安全港機制。在符合指定條件下,有關加密資產或可不再被視為《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下「證券」定義所涵蓋的投資合約。Atkins指出,若發行人已完全或永久停止履行其在投資合約下承諾的核心管理活動,該資產特別可能符合安全港安排。
SEC認為,相關做法可讓部分加密資產即使在項目早期被視為投資合約,隨著項目發展、對發行人依賴降低,亦有機會過渡至不同的法律定位。
此外,建議規則亦擬就在聯邦豁免下進行的部分加密資產銷售,撤銷州層面的證券註冊及資格審查要求。SEC表示,規管範圍除首次發售外,亦涵蓋部分二級市場交易。委員會指出,相關框架可降低加密公司因監管不確定性而把業務設於美國以外地區的誘因,同時讓美國投資者在更一致的投資者保障標準下,接觸更多加密資產投資機會。
*本文不構成投資建議。延伸閱讀:突發:SEC發布備受期待的加密貨幣監管規則——重大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