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C擬訂銀行系穩定幣新規 為受監管發行人設下營運框架
【作者:Zen,PANews】若說2025年《GENIUS法案》為美國穩定幣立法奠下基礎,FDIC於2026年4月公布的最新監管草案,則標誌執法時代正式啟動。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本周在《聯邦公報》刊登擬議規則,開放近兩個月公眾諮詢,截止日期為6月9日。草案針對銀行及其金融科技子公司發行穩定幣訂出更清晰限制與指引,屬將2025年已簽署成法的《GENIUS法案》落實為可操作的監管要求。
FDIC為獨立聯邦機構,由國會設立,職能包括存款保險、審查及監督金融機構安全穩健、處置倒閉銀行等。其直接監管一大批非聯儲系統成員的州特許銀行與儲蓄機構,原本已可就資本、流動性、客戶保障及存款保險覆蓋等制定規則。當受監管機構或其子公司擬發行與美國支付體系掛鈎的新負債工具,FDIC自然會關注資本、流動性、贖回、託管、披露及誤導性銷售等風險。
本次草案主要面向FDIC監管體系內的穩定幣發行人,重點涵蓋由受FDIC監管存款機構透過子公司設立的「合資格支付穩定幣發行人」(Qualifi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s,PPSIs),亦延伸至部分託管與資產保管活動。更關鍵的是,草案直接源自《GENIUS法案》的授權:該法案由特朗普於2025年7月18日簽署成法,明確要求FDIC、OCC、聯儲局、NCUA及財政部,分別就其管轄範圍內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制定落實規則。對FDIC而言,其角色即為所監管的州非成員銀行與州儲蓄協會旗下穩定幣子公司的主要監管者。
《GENIUS法案》作為美國首套聯邦層級、較完整的穩定幣法律框架,要求只有「持牌支付穩定幣發行人」方可在美國合法發行,並規定銀行子公司由其主要銀行監管機構監管,聯邦持牌的非銀行發行人則主要由OCC負責。FDIC於2025年12月已發布首份指引草案,聚焦「銀行子公司如何申請獲批發行穩定幣」。2026年4月版本進一步列明獲批後需持續符合的實質要求,包括準備金安排、贖回機制、資本充足、流動性管理、風險控制、託管架構及披露義務等,並向受監管銀行釋出訊號:不要嘗試在存款保險與代幣化存款之間遊走灰色地帶。
草案核心可歸納為六大規則:
一、準備金資產:要求發行人任何時點均須以可識別準備金按至少1:1支持所有流通穩定幣,準備金價值不得低於未償穩定幣面值總額,並須保存紀錄,把特定準備金資產與特定穩定幣品牌對應連結。若同一子公司發行多個不同品牌穩定幣,原則上每個品牌應設獨立、可追溯、分開記錄的準備金池,不得任意混合,以降低「一處出事拖累整池」的傳染風險。
二、準備金質素、流動性與可變現性:除1:1要求外,FDIC強調準備金必須具高流動性,以應對贖回壓力下及時轉換成可用資金。草案亦擬明確限制準備金再質押或重複使用等安排。對以短期美國國債作基礎的回購安排,草案提出附條件允許框架;至於逆回購安排,仍就超額抵押的界定與是否需要更具體約束徵求意見,暫未形成完整限制。
三、嚴格「T+2」贖回:發行人須公開披露贖回政策,包括時間表、流程、最低贖回額等。草案擬把「及時贖回」界定為自提交申請起不遲於兩個工作天完成。任何對及時贖回的酌情限制,只能由FDIC批准,不得由發行人自行決定。最低贖回門檻不得高於1枚穩定幣,以保障零售用戶的平等贖回權。
四、業務「正負面清單」:支付穩定幣發行人的「核心活動」被限定為發行、贖回、管理準備金及有限度託管服務。其他活動僅在直接支援核心活動時方可進行,而何謂「直接支援」由監管作出解釋。草案同時列出重要禁令:不得暗示其穩定幣由美國政府信用支持;不得暗示獲FDIC存款保險保障;不得僅因用戶持有或使用穩定幣而支付利息或回報;亦不得向客戶放貸以購入自家穩定幣,避免在「1:1準備金」背後引入槓桿。
五、資本、流動性與風險的彈性管理:FDIC未簡單套用傳統銀行資本比率,而提出較具彈性的框架。PPSIs須以CET1及AT1資本工具為監管資本基礎,建立自我評估與達標機制;若業務更複雜或風險更高,FDIC可要求更高資本水平或額外應急措施。FDIC認為,若僅從事最窄範圍的發行與贖回,資本要求或可較低;一旦擴展其他活動,資本的重要性將上升。
六、披露與報告:發行人須每月在官網披露準備金資產構成,並公開贖回政策及相關費用,同時向FDIC提交保密的每周報告。月度準備金披露亦不止由發行人自述,草案要求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閱月報並出具書面鑒證;此外,發行人的CEO與CFO須向FDIC提交認證,確認月報準確無誤。透過公開披露、第三方核證與高管問責的綁定,草案大幅提高持續合規與信息真實性的門檻。
草案亦明確指出:銀行內作為穩定幣準備金而持有的存款,不應被穩定幣持有人以「穿透式存款保險」(passthrough deposit insurance)主張保障。同時亦釐清,若「代幣化存款」本質上符合「存款」定義,僅因上鏈或代幣化,不會在《聯邦存款保險法》下被差別對待。換言之,穩定幣並非存款保險產品,但真正的「代幣化存款」仍可能屬存款並受保險保障。
影響層面方面,FDIC強調目前仍屬擬議規則,尚未生效,適用範圍亦非所有穩定幣項目,而是FDIC監管框架內的銀行及其子公司,連同相關託管活動。FDIC在經濟分析中估計,初期可能只有5至30家受其監管機構會申請並獲批透過子公司發行穩定幣,另有相若數量(約數十家)提供相關託管服務。
即使如此,監管意義仍然重大:其一,這是《GENIUS法案》的實質落地,把抽象立法轉化為可執行規則;其二,配合OCC於2月提出的平行規則,以及財政部於4月提出的反洗錢/制裁規則,美國聯邦層面的穩定幣監管框架正逐步成形;其三,規則將重塑競爭格局,合規能力、資本實力與銀行基建更強的機構,料將較依賴「輕資產、行銷與補貼收益」模式的原生加密玩家更佔優勢。尤其是禁止向代幣持有人支付利息或回報、限制準備金再利用,以及嚴控任何與FDIC保險相關的表述,均可能進一步放大銀行系與高合規發行人的相對優勢。
因此,這份草案不宜被簡化為加密市場的重大利好,而是美國把穩定幣監管細化為可操作語言的重要一步。從立法層級看,它低於《GENIUS法案》;從實務執行看,其影響遠勝政治口號。持牌、資本雄厚、能承受低利潤與嚴格審核的傳統銀行巨頭,正準備在「合規穩定幣」領域全面入場,美國穩定幣市場格局或將迎來新一輪洗牌。